湖南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時間:2025-06-12 16:40:51 來源:湖南消防“中央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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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2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公布 2008年1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號第一次修改 2011年1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號第二次修改 2025年12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33號第三次修改 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公眾聚集場所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眾聚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第三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工作實施綜合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公安、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游、衛(wèi)生健康、體育、市場監(jiān)督管理、教育、廣播電視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對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新興行業(yè)、領域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業(yè)務相近的原則確定消防安全管理部門。

  第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對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上級消防救援機構對下級消防救援機構的消防監(jiān)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以及用途變更的公眾聚集場所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依法報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審查、驗收或者備案抽查。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辦理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法檢查。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的,不得投入使用、營業(yè)。

  第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或者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并應當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將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在確定或者變更后15日內向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七條 實行租賃、承包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產權單位與經營者應當依法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管理的單位統(tǒng)一管理。

  公眾聚集場所屬整體租賃、承包的,其經營期間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經營者負責;屬多家擁有產權或者多家租賃使用的,由產權單位或者租賃使用單位共同確定一家單位負責整棟建筑的消防管理,經營使用者對經營使用范圍內的消防安全負責,并配合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統(tǒng)一管理的單位做好相關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當組織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活動期間,應當采取張貼圖畫和廣播、電視播放等方式對場所內活動人員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第九條 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建立消防組織,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制定滅火和疏散預案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建立健全消防檔案,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ㄒ唬┦覂妊b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需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選用合格的材料;

 ?。ǘ┌惭b電氣設備和電氣線路符合國家標準和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定;

 ?。ㄈ┌踩隹?、樓梯和走道的寬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

 ?。ㄋ模┌踩隹?、疏散通道和樓梯口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疏散指示標志;

 ?。ㄎ澹┰O置報警電話,配備滅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以及必要的逃生救生器材;

 ?。┰O置符合標準的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應急照明供電時間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

  第十一條 設置公共娛樂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禁止設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館、圖書館建筑內;

 ?。ǘ┙古B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

 ?。ㄈ┙乖诰用褡≌瑯莾雀慕ā?/p>

  第十二條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不得設置在地下第二層及第二層以下。一般設置在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建筑內的第一層至第三層的靠外墻部位。設置在建筑物的其他樓層時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ㄒ唬┰O置在地下一層時,地下一層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得大于10米;

 ?。ǘ┮粋€廳、室的建筑面積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三)應當依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設置防煙、排煙設施;

 ?。ㄋ模敯凑找?guī)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ㄎ澹﹪澜`規(guī)使用液化石油氣。

  已經核準設置在三級耐火等級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特定要求;已經核準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和地下一層且一個廳、室的建筑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決。

  第十三條 依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自動滅火系統(tǒng)、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器材和配置逃生救生器材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配置,并應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配置自救式呼吸器、手電筒等必要的逃生器材。

  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警報系統(tǒng),保證在火災發(fā)生初期,及時消除卡拉OK房間的畫面、音響,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第十四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根據需要劃定禁火區(qū)、禁煙區(qū)、煙花爆竹禁放區(qū),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設立消防安全警告標志、指示標志、禁令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五條 公眾聚集場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的消防安全標志,應當定期進行檢驗、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及標志完好、有效。

  公眾聚集場所的防盜門窗等附屬設施和設置的大型廣告牌必須符合有關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響人員疏散和滅火救援。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營業(yè)時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進行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

 ?。ǘ踩隹谏湘i或者阻塞疏散通道;

 ?。ㄈ┏^消防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的人數(shù);

 ?。ㄋ模┯^眾廳內設置在橫向走道之間的座位排數(shù)和縱向走道之間的單排座位個數(shù)違反消防技術標準,疏散走道內設置臨時座位等服務設施;

  (五)超負荷用電、違反操作規(guī)程私拉亂接電線;

  (六)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十七條 公共娛樂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禁止使用電爐、煤爐、木炭爐、液化氣爐、電暖器、電烤箱等有引起明火隱患的器具取暖,禁止使用蠟燭、油燈等明火照明,禁止以燃燒蚊香方式驅蚊;

 ?。ǘ┙乖跔I業(yè)場所違法設置員工宿舍;

 ?。ㄈ┙乖诖笮蜕虡I(yè)綜合體內的公共餐飲場所內使用液化石油氣和甲、乙類液體燃料;

  禁止在大型群眾性活動現(xiàn)場充裝或者攜帶用氫氣等易燃氣體充裝的氣球。

  第十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活動時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fā)現(xiàn)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確定專人在每日營業(yè)活動結束后對營業(yè)場所進行檢查,及時清理人員,消除遺留火種,檢查電源,關閉防火門,放下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需值班的,應當明確專人值班,值班人員不得擅自脫離崗位。

  第十九條 在公眾聚集場所內活動的人員,應當自覺服從管理,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o關人員不得進入公眾聚集場所的柴油發(fā)電機房、智能化系統(tǒng)機房、消防控制室等明令禁止進入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ǘ┎坏眠`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或者違反規(guī)定使用電器設備;

 ?。ㄈ┎坏脫p壞、挪用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ㄋ模┎坏梅欠〝y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ㄎ澹┎坏眠`反規(guī)定燃放煙花爆竹;

 ?。┎坏迷诮ㄖ锏氖枭⑼ǖ馈踩隹?、首層門廳、樓梯間等室內公共區(qū)域和消防車通道及可燃物附近停放電動自行車。不得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二十條 任何人發(fā)現(xiàn)公眾聚集場所發(fā)生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

  發(fā)生火災時,公眾聚集場所的工作人員必須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參加有組織的滅火撲救工作。

  火災撲滅后,公眾聚集場所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好火災現(xiàn)場,配合消防救援機構進行火災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發(fā)生火災的有關情況;未經消防救援機構同意,不得清理火災事故現(xiàn)場。

  第二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安全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公眾聚集場所存在火災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規(guī)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上一級消防救援機構發(fā)現(xiàn)下一級消防救援機構對存在火災隱患的場所未依法采取措施,經督辦后仍不履行職責的,上一級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擅自投入使用、營業(yè)的,或者經核查發(fā)現(xiàn)場所使用、營業(yè)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在消防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公眾聚集場所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guī)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進行室內裝修、裝飾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處罰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Σ环舷腊踩蟮南涝O計文件、建設工程、場所準予審查合格、消防驗收合格、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二)無故拖延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三)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四)利用職務為用戶、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ㄎ澹┢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責編:周家莊

來源:湖南消防“中央廚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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